【頒布時間】1986-4-16【標題】鐵路專用線共用組織暫行辦法【發(fā)文號】【失效時間】【頒布單位】鐵道部
【法規(guī)全文】
鐵路專用線共用組織暫行辦法
1986年4月16日,鐵道部
一、在貨場能力不足的前提下,為滿足地方到、發(fā)貨物運量日益增長的需要,在有專用線的車站,鐵路應在當地政府領導下,積極挖掘專用線的潛力,組織專用線共用。
二、專用線共用,系指鐵路聯系專用線單位,將部分非專用線單位(簡稱使用單位)到、發(fā)的貨物組織到專用線裝卸。
三、組織專用線共用,必須從擴大車站到、發(fā)消化能力,更好地為社會服務的全局出發(fā),由鐵路、專用線單位,使用單位三方以自愿互利為原則,商訂共用協議。協議簽訂后,必須嚴格執(zhí)行,各負其責,組織實施。
四、開展專用線共用,應在專用線能力有富余和保證正常取送作業(yè)的情況下進行。專用線共用可根據具體情況,分別采取因地(就近、就地)、因貨(按發(fā)、到貨物品類、性質)、因線(專用線機械、設備能力)制宜,也可按企業(yè)系統進行組織。
經當地政府明文規(guī)定或經收貨人同意,在鐵路貨場出現堵塞或待卸車過多的情況下,也可將到達的部分整車貨物臨時組織到專用線卸車,但必須從嚴掌握,避免給有關各方造成作業(yè)上的困難、管理上的混亂和經濟上的損失。
五、組織專用線共用,應堅持“政府管、企業(yè)辦、鐵路為骨干”的原則。鐵路應認真積極做好自身工作。
六、車站應掌握各專用線設備、能力和到發(fā)量,建立必要的資料臺帳。
七、為做好專用線共用的組織和管理,根據工作需要,可由車站或會同有關單位設立專用線共用管理組織(非經營性的),負責組織協調共用工作。
八、專用線共用的取送車作業(yè)和貨物(車)交接,視同專用線單位的到、發(fā)貨物,按鐵路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
專用線共用的管理要逐步貨場化,不斷改善設備,建立管理制度,合理組織裝卸勞力,提高夜間作業(yè)比重。
九、為了補償專用線共用后所產生的設備、勞務、管理等支出,專用線單位向使用單位收費的標準應按當地政府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暫時尚無規(guī)定的,商請地方政府主持決定。
專用線單位向鐵路提供適量勞務補償問題,可根據各地情況,由地方政府確定。
十、各局可在上述原則范圍內,根據實際情況補充具體辦法。
(附表略)
【法規(guī)全文】
鐵路專用線共用組織暫行辦法
鐵道部
鐵路專用線共用組織暫行辦法
1986年4月16日,鐵道部
一、在貨場能力不足的前提下,為滿足地方到、發(fā)貨物運量日益增長的需要,在有專用線的車站,鐵路應在當地政府領導下,積極挖掘專用線的潛力,組織專用線共用。
二、專用線共用,系指鐵路聯系專用線單位,將部分非專用線單位(簡稱使用單位)到、發(fā)的貨物組織到專用線裝卸。
三、組織專用線共用,必須從擴大車站到、發(fā)消化能力,更好地為社會服務的全局出發(fā),由鐵路、專用線單位,使用單位三方以自愿互利為原則,商訂共用協議。協議簽訂后,必須嚴格執(zhí)行,各負其責,組織實施。
四、開展專用線共用,應在專用線能力有富余和保證正常取送作業(yè)的情況下進行。專用線共用可根據具體情況,分別采取因地(就近、就地)、因貨(按發(fā)、到貨物品類、性質)、因線(專用線機械、設備能力)制宜,也可按企業(yè)系統進行組織。
經當地政府明文規(guī)定或經收貨人同意,在鐵路貨場出現堵塞或待卸車過多的情況下,也可將到達的部分整車貨物臨時組織到專用線卸車,但必須從嚴掌握,避免給有關各方造成作業(yè)上的困難、管理上的混亂和經濟上的損失。
五、組織專用線共用,應堅持“政府管、企業(yè)辦、鐵路為骨干”的原則。鐵路應認真積極做好自身工作。
六、車站應掌握各專用線設備、能力和到發(fā)量,建立必要的資料臺帳。
七、為做好專用線共用的組織和管理,根據工作需要,可由車站或會同有關單位設立專用線共用管理組織(非經營性的),負責組織協調共用工作。
八、專用線共用的取送車作業(yè)和貨物(車)交接,視同專用線單位的到、發(fā)貨物,按鐵路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
專用線共用的管理要逐步貨場化,不斷改善設備,建立管理制度,合理組織裝卸勞力,提高夜間作業(yè)比重。
九、為了補償專用線共用后所產生的設備、勞務、管理等支出,專用線單位向使用單位收費的標準應按當地政府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暫時尚無規(guī)定的,商請地方政府主持決定。
專用線單位向鐵路提供適量勞務補償問題,可根據各地情況,由地方政府確定。
十、各局可在上述原則范圍內,根據實際情況補充具體辦法。
(附表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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